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

如果法律有意地排斥趨向正義,國民沒有服從義務,法律人也必須有勇氣否認

※如果法律有意地排斥趨向正義,國民沒有服從義務,法律人也必須有勇氣否認

「如果法律有意地排斥趨向正義的意志,例如對人恣意地賦予或剝奪人權,這種法律就喪失其效力,因而國民沒有服從義務,因而法律人也必須有勇氣否認其法律性質。」
--Gustav Radbruch《五分鐘法律哲學》


作者:ふみ


今天早上本來想說再去一次立法院的,不過因為個人的怠惰而沒有成行。
雖然明天佔領組核心就會退出立法院(只是可能有些組織會繼續留守場內場外),身為最後一晚的今天應該也是一個重要的日子,不論是離情依依還是堅持留守,亦或是明天走出立院之後的各種山雨欲來風滿樓。不過因為今天個人有一些事情,所以請允許在下引用德國法學家Gustav Radbruch的《五分鐘法律哲學》做為今天的文章內容。
另外中研院也正在如火如荼地收集史料。


Fü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
五分鐘法律哲學

作者:德國刑法與法律哲學家Gustav Radbruch教授
譯者:台北大學法律系劉幸義教授

原址:

(以下僅列出中譯本文)


第一分鐘

對軍人而言,命令就是命令。對法律人而言,法律就是法律 。當軍人知道,命令的目的在於犯罪時,他有義務與權利停止服從;但是自從百年來,法律人當中最後的一些自然法學家去世之後,再也沒有法律人認知到,法律效力以及臣服法律的此類例外。法律有效,只因為它是法律。而且只要原則上有權力可以貫徹執行的,就是法律。

關於法律及其效力的這種見解(我們稱之為實證論的學說),使法律人與國民對於如此恣意的、殘忍的、犯罪的法律毫無抵抗力。這種見解最後把法(律)與權力當做同一,權力就是法(律)。


第二分鐘

有人欲以另一句話:「對國民有利的,就是法(律)」來補充或取代「權力就是法(律)」這句話。

這意謂:恣意、違約、違法的事,只要對國民有利,它就是法(律)。這實際上是說:國家掌權人覺得似乎是公共利益的事,獨裁者的每項突發奇想,隨興所至,沒有法律與判決就施刑處罰,目無法紀地謀殺病患;這些只要是對國民有利的,它就是法(律)。這也可能意謂著:統治者的私利被視為公共利益。法(律)與假象的國民利益之間劃一等號,如此使一個法治國家轉化為不法國家。

不!「凡是對國民有利的,就是法(律)。」並不正確,而是要反過來說才對:「唯有法(律),才是對國民有利的。」



第三分鐘

法(律)是趨向正義的意志。而正義是對所有的人不分尊卑,以相同的標準對待。

如果謀殺政治反對者的行為被尊崇,謀殺異族的行為被期待要求,但以相同的行為對付自己的同志時,卻被處以最殘忍的、最羞辱的刑罰。這既非正義,亦非法(律)。

如果法律有意地排斥趨向正義的意志,例如對人恣意地賦予或剝奪人權,這種法律就喪失其效力,因而國民沒有服從義務,因而法律人也必須有勇氣否認其法律性質。



第四分鐘

的確,正義以外尚有公共利益也是法(律)的目標。的確,一項法律,甚至不好的法律,仍具有一種價值──使法(律)消除懷疑而確定的價值。的確,人的不完美使法(律)的三種價值──公共利益、法律安定性與正義,並非一直和諧地結合在一起。因而必須去衡量:是否為了法律安定性之故,對不好的、有害的或不義的法律,仍然承認其效力,或者為了不義、公共有害性之故,而否認其效力。這必須要深植於國民與法律人的意識:可能會有這種法律存在,其不義與公共有害性是如此的大,以至於必須否認其效力、法(律)性質。



第五分鐘

有些法(律)原則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規章還強,以至於法律違反它們,就成為無效。人們稱這些原則為自然法或理性法。的確,這些原則中的某些個別條項處於疑惑之中,但幾百年來的研究,還是探求出一個確定的內涵,而且廣泛一致地被蒐集在所謂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之內。這些原則的某些項目,只能被有意的懷疑而存疑。

在宗教信仰方面,相同的思想也寫在聖經的二句話內。其一:你應當服從在你上面的掌權者。但另一:你應當服從神,更甚於服從人;而且這並不只是一項虔誠的期望,它也是一項有效的法規。這二句話之間的緊張關係,人們無法藉第三句話來化解,例如:凱撒的歸凱撒,上帝的歸上帝。因為這句話內的界限是有疑問的。而最後就只有由上帝意旨解決──個人面對個別的情況下,上帝對該人良知所宣示的意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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